真相至上

剧情片美国2008

主演:凯特·贝金赛尔  马特·狄龙  维拉·法米加  安吉拉·贝塞特  大卫·休默  阿伦·阿尔达  诺亚·怀尔  

导演:罗德·拉里

 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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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2 11:42

详细剧情

女记者瑞秋(凯特·贝金赛尔 Kate Beckinsale 饰)从线人处获得了一份情报涉及政府一次相当不光彩的行为。在丈夫雷(大卫·休默 David Schwimmer 饰)支持下刊登了这起新闻报道。政府最终以泄露国家 机密的罪行将瑞秋推上被告席,主审该案件的则是自负的检察官帕顿(马特·狄龙 Matt Dillon 饰)。在法庭上,面对帕顿的层层逼问,瑞秋坦然地叙述了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公众心中的天平也开始往瑞秋方面倾斜,但是艾伦坚持要求瑞秋必须说出资料的提供者是谁,瑞秋逐渐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艾伦开始向舆论和瑞秋的家人施加压力,而雷也渐渐地抵抗不住国家给予的压力,建议瑞秋屈服于国家。但瑞秋向雷表达了自己的坚持:真相至上。

 长篇影评

 1 ) 无关真相

很久没有冲动去写一篇影评或观后感了,《真相至上》让我拉出键盘来。

也许真正触动我们的,只能是那些最最基本的一些东西,一些principle,一些我们希望能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人性,但往往没有勇气做到的,比如不打小报告。

女主角的坚持,看的我非常钦佩,我也真的希望有这样的人,我也被深深地感动,当所有人都不坚定的时候,她坚如磐石,这种坚持,有时候可以让我们忘记她坚持的是什么而感动。

其实,我希望这部片子能够拍的再客观一点,虽然它本身的描述过程已经没有让我接受不了的煽情了。

但是,有时候,你坚持的勇气来自于你的认知,你的认知真的是对的吗?当从一个记者变成阶下囚,当有人在这件事中殒命,当你失去家庭,当很多人指责你危害了国家安全,你会不会重新打量自己坚持的认知呢?

影片中女主角似乎从来没有一丝的动摇,也没有表现她内心的挣扎,当然令人钦佩她对自己价值观的坚持,但是这种坚持真的让我感觉几近于神了。

片中有很多精彩的台词,也有很多意味深长的话语。比如辩护律师在大法官面前对女主角的评价“with great people,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不得不提到影片的结尾,谜底终于揭开,看到小女孩天真的笑脸,听着女主角说的“You bet”,我真的哽咽了,有时候也许不关乎那些大道理,只是我对你,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甚至只是一个小孩的承诺。

但是,理性强拉我回归,我再次想,她真的有必要这么做吗,原来她备受折磨,保护的只是一个应该不用承担责任的小女孩,这不是有点荒谬吗?

但转念一想,这也许是导演有意为之,导演或许想强调,想告诉我们

不管她要保护的是谁

不管这个人是不是会有严重的后果

她对原则的坚持不会因此有任何不同

这一切,无关真相。

她保护的不局限于一个具体的人和事,是一种原则。

除却对个人形象的塑造,更让人长久思索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5:4后面的思辨。
当然,在某些害怕公民、关押记者的other countries里面,这种公开讨论思辨的机会都没有。

 2 ) 真相至上

基于美国真实事件虚构的故事,展现新闻工作者与国家机器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CIA, National Security, Source (新闻线索、源头),1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背景事件:Valerie Plame Case
 
看的时候不知道背景,有些稀里糊涂,只觉得故事有些故作深沉,整个基调过于灰色、压抑,主演Kate Beckinsale虽然很努力,但是还是不如戏份不多的Vera Farmiga来得令人印象深刻。其余的配角不乏明星,都还表现不错。

了解了背景之后,觉得故事的切入点有些怪。
 
"Nothing But the Truth" is like listening to the fourth-best debater in middle school present a term paper called "Politics, Power and the Media." (KYLE SMITH from New York Post)

评分:7 out of 10


 3 ) 看了看评论,看懂的人没几个

1)瑞秋妥协的了吗?当然没有!妥协了就等于告密了就可以自由了,特别检察官还凭什么用叛国者同谋罪告她???还用的着再蹲两年prison吗?关于prison和jail的区别,不懂得参见影片中瑞秋和他儿子对话中的科普问答。。。。
2)瑞秋到底在保护哪个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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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稍微注意一下,就应该知道是两个线人,大使夫人的女儿和招供的那个白宫官员。

3)如果你搞清了剧情的因果关系,就知道开始瑞秋拒绝交待线人来源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个白宫官员,因为如果记者采访在道理上单纯依靠大使年幼女儿的话根本不足以采信,必须要找相关人员求证,而求证者才是关键线人,这是瑞秋坚持自己职业操守的最初原因!!

4)那么当白宫官员线人自首,瑞秋为什么不说出真正的消息源头的那个线人当然最后我们知道是大使年幼的小女儿,从而自己也可以脱罪呢???
很简单,就因为大使夫人也就是前CIA特工由于被记者瑞秋揭露身份的原因离开CIA而失去保护而被谋杀了,而记者瑞秋得来源恰恰是大使夫人的亲生女儿,明白了吗?这并不关乎一个什么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这是一个母亲保护一个失去了亲生母亲的小女孩的社会伦理问题,你试想一下如果大使女儿知道正是自己的“告密”才使得自己母亲被害,她将会如何的在成长过程中面对自己的这个错误,她必将会在巨大的阴影中度过自己的一生。。。。而另一位伟大的母亲用自己的两年牢狱之灾阻止了这种可能地发生!!!


所以结论就是——瑞秋的坚持分为两个阶段,分界线就是大使夫人的死,如果大使夫人不死,可能本片就是个美国式大团圆大和解结尾,我们来试想一下。。。。。。
大使夫人得到了同事的道歉重回CIA或者获得政府补偿开始写作她在cia的战斗回忆录,瑞秋出狱获得同行赞誉成了首都太阳报首席记者,瑞秋和六人行罗斯丈夫重归于好并每天愉快的接送爱子上下学,也许在爱子家长会上还能和被她揭发大使夫人叙叙旧,临别互道珍重然后迎着朝阳各自离去直至身影消失在金色的宾夕法尼亚大道的尽头.........

 4 ) 【真相在这里,非常重要】

观看完影片有一些疑惑,其实在影片播放至一半的时候,大概已经猜到告密者是被曝光CIA身份者的女儿。为了寻找答案于是继续观影。

观影结束

最后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是否合乎逻辑,细细翻了影评,可结局令人失望。可能看过影片的影评人,并没有get到影片真正强调的点在哪里。

首先,毋庸置疑,记者Miss Armstrong·瑞秋为了提高知名度和在行业内的可信度。着手撰写了政府关于刺杀后续的阴暗面,而后各大平台(太阳报等)均刊登了此报道。此篇报道对社会的影响力之广,动摇所谓“自由民主”之深让政府措手不及。

注意,此时瑞秋的出发点是追求公司与个人的“名”和“利”。为了获得记者的最高荣誉—Pulitzer(普利策奖)而为之。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发酵,这件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简单。瑞秋因为背负隐瞒叛国者身份被拘捕。此时,瑞秋没有曝光告密者是因为告密者只是一个小孩子,如果曝光,那么瑞秋会失去在行业内及整个社会的信誉(即人民是不会相信小孩子能说出国家机密这件事),一旦失去信誉则Pulitzer(普利策奖)将无从谈起……

Point1.此时的瑞秋是自私的。

与此同时,Erica.艾瑞卡(被曝光CIA身份者)被精神恍惚的陌生人枪杀。

注意,此时记者瑞秋意识到事情的复杂性及Erica.艾瑞卡已经死亡的事实(无法挽回)。决定独自承受牢狱之灾并将告密者(Erica.艾瑞卡的女儿)无意将机密泄漏给自己的这件事保密至死,为的是保护艾瑞卡的女儿不在成长的过程中背负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母亲被杀的这一事实(即孩子的心理阴影或心理包袱),瑞秋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同样是一位母亲,能感同身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是多么重要。同时,也是为了兑现瑞秋在车上对告密者(艾瑞卡女儿)的承诺。

Point2.而此时的瑞秋是无私的

 5 )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对这部牵涉自由、宪法、政治的电影,只做一点背景介绍和说一点个人浅薄的说法,欢迎大方之家补正。

(一)什么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电影中一直提到“第一修正案”,那么到底什么是“第一修正案”?查了网络资料,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其实只有一句话:"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787年,美利坚联邦成立不久,开始起草美国宪法,并提交给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敌视,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美国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同时杰弗逊等人奔走呼吁,要求在宪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审制度等人权条款。以保证“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独立宣言)。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随意提高对议员的薪酬。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 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相关的著名案件:
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
《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尼罗案
西蒙一舒斯特出版公司诉犯罪受害人委员会案
赫夫龙诉克利须那思想国际协会案
辛辛那提市诉探索网络公司案
波士顿第一国家银行诉贝洛蒂案
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
金凯德诉吉布森案

(二)对提供来源的线人的保护
  电影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瑞秋是否应该交代暴露CIA工作人员的线人。我支持电影中伯恩赛德在最高法院的那段陈述词所表述的观点:
  在1972年的“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正是本法庭 违背了确保记者在大陪审团前拒绝透露其情报人姓名的权利。 而是赋予政府权力 监禁了所有这些不肯透露信息来源的记者 。裁决结果是以5:4的接近票数得出的 。
  In 1972 in Branzburg v. Hayes, this court ruled against the right of reporters to withhold the names of their sources before a grand jury, and it gave the power to the government to imprison those reporters who did. It was a five-four decision. Close.  
 “布莱兹伯格案”中的斯图尔特法官曾说过:“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多年以后,这样的权力被愈加滥用。
  In his dissent in Branzburg, Justice Stewart said,
"As the years pass,the power of govern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pervasive."
"Those in power," he said, "whatever their politics," "want only to perpetuate it" "and the people are the victims." Well, the years have passed, and that power is pervasive.
  阿姆斯特朗女士本可在与政府的斗争中妥协,本可放弃她保守秘密的原则,本可简简单单地回去同家人团聚。
  Ms. Armstrong could have buckled to the demands of the government. She could have abandoned her promise of confidentiality. She could have simply gone home to her family.
  但如果这么做了,那就意味着再不会有人向她提供任何情报,再不会有人向她的报社提供任何情报。
  But to do so ,would mean that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again, and no source would ever speak to her newspaper again,
  然后明天 ,当我们逮捕了其他的报社记者 , 我们让这些报社失去所有的信息来源,等同于我们在无视第一修正案的存在
  And then tomorrow ,when we lock up journalists from other newspapers, we'll make those publications irrelevant as well, and thus we'll make the First Amendment irrelevant.  
 那我们又如何才能知晓一名总统是否有掩盖罪责?一名军官是否有虐待囚徒?
 And then how will we know if a president has covered up crimes? Or if an army officer has condoned torture?  
 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能力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 ,它将成为何种性质的国家?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We, as a nation,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hold those in power accountable to those whom they have power over. And what then is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 when it has no fear of accountability?  We should shudder at the thought.  
 监禁记者?那针对的是别的国家,是那些惧怕她人民的国家,而不是想要珍惜和保护她人民的国家
  Imprisoning journalists? That's for other countries. That's for countries who fear their citizens, not countries that cherish and protect them.
 就在不久前,我开始感受到来自瑞秋·阿姆斯特朗案中的人性压力。我曾告诉她 我只代表她个人,而不是她的原则,直到我再次见到她,我才意识到:对真正伟大的人而言,个人与原则之间根本没有区别。
 Some time ago,I began to feel the personal human pressure on Rachel Armstrong, and I told her that I was there to represent her and not a principle. And it was not until I met her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 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这里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如何监督当权者的行为?当法律无法直接审判当权者,当当权者滥用权力掩盖罪行,当人民无法靠近事实的真相,也就只有靠媒体、非官方力量来揭露当权者。而媒体等非官方组织的来源如果无法得到保障,那媒体的监督力量将大大被削弱。那将是道路以目的世界。

(三)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可以这么说,普通法圣哲Blackstone在言论和出版自由问题上的主张是一个泉眼,从此分出两道隽永不息的支流,这便是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看待该条款的两种态度。Blackstone声称:“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每个人都有权在公众面前表达其喜好,禁止这些行为便是破坏出版自由。但是,如果他的出版物有害而且非法,他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可见,Blackstone的主张是,对于言论和出版,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但可处以事后惩罚。“不可施加事前限制”便是上文所说的泉眼,美利坚精英和最高法院对此不存分歧。而对于事后惩罚的问题,他们则显露出态度的分殊,出于方便,暂且称他们为限制派和保护派。需注意,两种态度的分歧只在于保护的程度或限制的程度有别,而不是绝对禁止和绝对保护两个极端。
    在事后限制的问题上,Jefferson和Hamilton代表了精英界的两个派别。Jefferson倾向于施加比较严格的限制。他曾言道:“出版物中充满放肆和谎言,已使它丧失所有信任。这可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出版物应尽可能恢复其可信度。我一直认为,对最严重的违法者施加制裁,有助于重建出版业的诚信。当然,这绝不是普遍的追诉,因为那将构成迫害,相反,我说的是有选择的追诉”。即是如此,出版自由也将岌岌可危。正是Jefferson的主要政敌Hamilton拯救了这种自由,并使它成为一件批评政府的有效政治武器。在一段被多次引用的名言中,Hamilton指出:“出版自由就是指以良好动机表述看法的不受惩罚的权利,据此,可以批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个人”。
在这样两派主张营造的智识氛围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倾向也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我们首先按照时间顺序,简单追溯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演变。
1 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限制派占优势,推行“恶劣倾向”(bad tendency)标准。该标准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某个人滥用言论自由,散布对公共福利有害的话语,可能败坏道德风尚、诱发犯罪或者扰乱公共安宁时,州就可以依据警察权力来处罚他。在一起典型案件中,Sanford法官写道:“应该做出有利于制定法效力的假定。在该法的含义范围内,没有必要要求被告已经倡导了‘某些确定或即刻的暴力或违法行为’。只要被告以笼统的话语倡导这类行为,就足以据此进行制裁;而且,是否倡导立即实施这类行为,并非关键问题……这类倡导也不一定要针对特定的人群而做出”。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乏法官对被告行为的猜测,因此,法院就容易维持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不过,在这一时期,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保护派的声音,只不过他们没有占据法庭多数而已。而且,霍姆斯法官倡导的“明显且现存危险”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并最终成为多数的声音。
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到五十年代初:保护派占优势,推行“明显且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如上所言,霍姆斯法官早就提出这一标准,只是一直未成主流观点。该标准更多地具有客观味道,对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终于使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宪法价值的等级序列中占据了“首要地位”。霍姆斯的公式经后来法院的重复和完善,成为限制言论的政府行必须迈过的三道门槛,否则,这类行为便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这就是:(1)一旦某部法律表面看来侵害了一种首要自由,就假定该法律违宪,继而,就要求政府证明该法律不违宪;(2)政府必须证明,该种自由在当下的情境中会导致明显且现存的危险;(3)政府必须保证,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消除即刻的危害,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去限制自由。
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权衡(balancing)标准的出现,以及最高法院随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判决倾向的摇摆。在五十年代初的一起案件中,Learned Hand法官提出了权衡标准,从此一改以前那种靠单一的公式去套用所有类型的案件的做法。在该案中,Hand法官写道:“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去探询危害的严重性和言论自由的利益,以确定是否可以为避免这种危害而限制言论自由”。此后,法院在判决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便以具体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为基础,权衡“互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想而知,保护派对权衡标准当然不满意,因为保护派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多少有点绝对保护的倾向,因此,随着最高法院持不同倾向的法官的变动,整体的判决倾向也出现摇摆状态。
    在以上勾勒出的大致线索中,法院在判定是否为言论提供保护时,基本是以言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为标准的。在这方面,两派意见不存分歧,所不同的,只在于这种后果的远近而已。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视角:
1 关注言论的内容本身:“挑斗性言语”(Fighting Words)标准。对此,Murphy法官写道:“禁止这样一些特定种类的言论,从来不会引发宪法问题。它们包括淫秽下流、亵渎神灵、诽谤中伤和侮辱或挑斗性言语。这类言语一出,便会造成侵害或者即刻引发失序”[29]。虽然这一标准迸发着蓬勃生机,但是,法院经常表现出悲观的态度,因为他们无法准确界定什么是“挑斗性言语”。
2 关注政府的限制行为对言论自由的影响:“激冷效应”(Chilling Effect)。按照这种思路,法院不去关注言论可能会社会造成的影响,而是看政府限制言论的行为是否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激冷效应”,也就是说,导致人们不敢再自由发表言论,最终禁止了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政府行为具有这种效应,就将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部分文字来源:
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
http://baike.baidu.com/view/687300.html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D%83%E5%88%A9%E6%B3%95%E6%A1%88
http://bingganxcx.fyfz.cn/blog/bingganxcx/index.aspx?blogid=311006

 6 ) 当政府的权力渗透到每个角落

斯诺登案刚开始的时候,我无意间接触了两起相似案件:一是还在审理中的一等兵Bradley Manning 维基泄密案;一是历史上Daniel Ellsberg引发的"五角大楼文件"案。Ellsberg安然无恙地活着,斯诺登得到了一年短暂庇护,而曼宁正面临着20至136年的监禁。当时觉得非常不公,朋友却告诉我曼宁泄漏的是军事机密,这在军队是无法容忍的,可能会给国家带来巨大危害。

我不明白。

每次的泄密事件都有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称泄密者为叛徒,要求惩处。他们也多数都违反了法律,比如曼宁,比如斯诺登。若按照法律,他们被惩罚无可非议。电影中的女记者瑞秋,若被安上这个罪名,监禁期限一定会比两年更长。她最终却是以藐视法庭的罪名被判刑,已经是幸运。

苏格拉底在《克里托篇》里面说,无论国家对你作出何种判决,你都必须要执行和遵守。这是法律与公民之间的协议。所以苏格拉底慷慨赴死。

我不能理解。

后来碰到一句话 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 不公正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 对国家、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我更同意圣奥古斯丁的这句话。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管理人群,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正义,我一直是这么理解的。所以我相信若政府有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揭发谴责是正义的,若法律不能维护人民的权利,被废除或不遵守是正义的。梭罗因反对奴隶制、未使用投票权而拒绝缴税,我认为这是正确的。”我有权利承担的唯一义务是不论何时都从事我认为正义的事。"我曾想,若我生在奴隶制时代,是否会有勇气反抗它的存在。幸运的是,我不需要戴脚铐被鞭打;不幸的是,奴隶制不过是换上了言论、真实、公平、暴力等名字而已。

我并非不尊重国家的安全。然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只是存在可能,我们不能因为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限制一切行为,这是在纵容政府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即使曼宁给维基解密泄漏了大部分文件而可能被敌军利用时,法官最终也裁决了“援助友军”罪名不成立。我相信这是正确的判决。我们没有看到国防安全被威胁,但士兵射杀无辜平民和儿童的画面却历历在目。我不管斯诺登抱着什么样的心理去泄密,但政府机关监控全民却是真实可信。就像瑞秋所说,如果他们提供的情报很有价值并且值得相信,那么他们所怀有的动机就不那么重要了。 现实也往往是,跟政府作对的个人,难有好下场,能保命已是最好结果。

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监控当权者的行为,不管是否签署了某些所谓协议,不管是否宣誓某些言论,不管是否存在一些不公正的法律,做正确的事是最根本的原则。

“如果不公正是政府机器必然产生的磨擦的一部分,那么就让它去吧,让它去吧:也许它会磨合好的。──不过,毫无疑义,机器终将被彻底磨损掉的。如果不公正的那部分有其独自的弹簧滑轮、绳索,或者曲柄,那么你可能会考虑修正的结果会不会比原来的谬误更糟;但是,如果不公正的那部分的本质要求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时,那我说就别管这法规了。以你的生命作为反磨擦的机制来制止这部机器吧。我不得不做的是,无论如何都要确保我不为我所唾弃的谬误效劳。”

 7 ) Sometimes, it's so hard to choose

    很少在看电影的时候对主角的态度和电影的基调有这么大的起伏。起初我以为影片探讨的是职业道德和伦理,很厌恶Rachel的功利心,记者怎么能因为对报道的执着就不惜扰乱别人的生活;看到她因为坚持不肯披露自己的线人而被政府威胁乃至迫害仍不肯妥协的时候,我被她的坚持所感动,以为导演要讲一个关于信念与原则的故事;但直到百感交集,觉得不写点什么不痛快的的时候,才突然明白,一切都与立场有关。

    影片的开头女主的儿子和母亲为了车上那个小女孩向老师抱怨别人欺负她的事情与母亲争论“...我们不应该告密!”“但我们也不能任凭别人欺负啊,好啦乖乖的坐回去不要吵了...”忙于写报道的女主没有意识到其实自己坚守着和儿子一样的原则,更不会预料到自己会被陷入牢狱之灾,但仍旧在众叛亲离的时候靠意志和信念坚守着她的原则。

    “一个男人离开了家庭去监狱里保护原则,他们以他的名字来命名公休日;一个男人离开了他的孩子去打一场战争,然后他们为他竖了一个纪念碑。一个女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她就是个怪兽。”
    女人就该小鸟依人,就该妥协,就不该为了自己坚持的信念过于tough过于坚强么?在狱中接受采访的时候,我还以为Rachel会得到公众的支持,但却失望的发现她们其实根本不在意R的坚持。就像律师对她说的那样“你的坚持没有意义,公众很早就对你失去了兴趣。”他们还以为Rachel是在作秀,只是抱着猎奇的心态想看到她经历了怎样的丑恶,想看到她的软弱好施以廉价的同情。任何人都不会完全理解另一个人的立场,对一个人牢不可破的坚持在另一个人眼里可能只是无谓的牺牲,part of my pessimism,but it's truth.

    尽管片名叫nothing but the truth,但是它并没有说真相会带给我们什么。作为不可变更的唯一,真相被人们向往,但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说谎的人还是坚持真相的人,都有她的立场,他的原则,他的理由。像女主和儿子间的简短的争论,从义理上讲告密不对,但从施害者的角度又是如何呢?又比如女主的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里谈到的,从国家安全和机密的角度不得隐觅线人的身份,那么可以滥用权力的政府又有谁来监管呢?
    想起之前看过的两部片子,Find me Guilty和Foster vs Nixon,两部片子其实也探讨了类似的深意(严格说来后者是讲民主公正的,只是我看得角度可能不太主旋律)。有光的地方必然会有影子,镁光灯下的焦点人物风光无限令人欢呼雀跃,阴影之中黯然倒下的身躯也是一道有深意的风景。总是会对这种立场模糊的非主旋律的影片印象深刻,为了这种无解的问题而心生沉重。也许没什么原则的人就会经常摇摆苦恼吧。Sometimes, it's just so hard to choose。有的时候是为了保护对自己重要的人,有的时候,仅仅是,害怕失去。

 8 ) 我们都太渺小

5个特工去委内瑞拉调查回来的报告中,只有一份是证明其没有责任的,但是报复行动还是发生了。虽然无法证明其正确性和评价总统内阁的判断力,但当我们自己处于瑞秋这种情况下的时候,才会感触到我们是多么的渺小。我们常说为了国家的利益要牺牲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违背正义,沦丧道德,亵渎真理,也要义无反顾。但是正如本片所揭示的瑞秋这样一个小人物,我们从最初到最后一直揣摩着她的内心,旁观着她的遭遇。她做了所应该行驶的权利,却遭受了不该遭受的痛苦。仿佛只要一切和国家安全挂上钩的,任何法律和草案都得做出让步。原来我们每个人民群众,身上都有一个卸不掉的国家枷锁。起初我认为是法律的无情,但是这种无情可以更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基础上。只要涉及到国家的爪牙,那么即使用于保护我们的法律和草案也失去他的意义。我们每一个人被一个看不到的高墙所围住,我们只能在范畴之内行驶自己的权利,越过界限 就会遭受迫害,只因为我们与政府相比 太渺小了。

 短评

我尊重你强大的内心,你坚守的原则。真相高过一切,高过一个人的生命,高过你的丈夫和儿子。 只是你出卖了你的承诺,你答应小女孩不告诉任何人的承诺。你也得到了惩罚。

7分钟前
  • 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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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科普了第一修正案,“出版自由是指在出版方面不受事前限制,而不是指出版以后即使涉及刑事问题仍可免受处罚。”基本上是我对Rachel获取信息方式的态度,但是政府的问责手段未免太极端,所以各打50大板吧。

9分钟前
  • colleen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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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5分没天理啊

11分钟前
  • 被迫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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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记者?那是其他国家的事,那些害怕人民的国家,而不是珍惜和保护人民的国家。"——伯恩斯坦

13分钟前
  • 约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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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电影就是前面90%都静得让人不知所云,会给人一种烂片的感觉,但看了结局那一分钟就有给这部电影打六星的冲动。

16分钟前
  • 个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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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一开始的偷换概念到转移视线缩小视面——什么是“叛国”,谁在“叛国”,是“叛国”还是“叛权”。 很多时候我们被暗示被告知并且相信我们潜意识里默认的,我们甚至都没有花一分钟去想过。 2 这部电影平平淡淡的拍就够了,对承诺对原则的坚持永远充满力量。

18分钟前
  • 狼大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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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re those who stick to principles and choose to do the right thing even it's a lot harder.

22分钟前
  • Phi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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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记者?那是其他国家的事,那些害怕人民的国家,而不是珍惜和保护人民的国家。

23分钟前
  • foldedawn
  • 还行

巴顿要求瑞秋说出消息来源,这一招看似没什么杀伤力,其实非常歹毒。如果她不说,就可以顺理成章拘留她,通过长时间的拘留摧毁她的意志。如果她说出来,她就会被业内唾弃,成为业界耻辱。而且再也没有人会给她情报,因为她有泄露消息来源的前科。就算联邦政府不拿他怎么样,她的职业生涯也会毁于一旦。就这样,巴顿成功把总统、政府的问题转移成了瑞秋的问题。结局也是神来之笔。他们总是说情报人犯了叛国罪,是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的卖国贼。但结果是一个小女孩告诉瑞秋的。一个几岁的小女孩,怎么可能是卖国贼,怎么可能是间谍,怎么可能有不良的居心?这结局真是打脸啪啪响,他们觉得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但事实是根本没有人要陷害美国总统,只不过是美国总统做了一件错事,阴差阳错之下被记者知道了,然后报道了出来而已。

24分钟前
  • 朝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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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美国式的个人与政府斗争的故事,但没有夸大个人而倒是做出了绝望的调子,结局也着实意外,靠情节和表演抓人,两位女主演的表演真的很好;或许在天朝一辈子也看不到这样的片子吧。

27分钟前
  • 托尼·王大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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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光流逝,政府手中的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这些当权者,无论何党何派,都只想着让自己永垂不朽,而人民才是最终的受害者。”这部电影,题材挖掘得出色,各项都好。但我觉得结尾确实有惊喜,但不是惊艳,有商榷的余地,让电影的魂失去了一半。看完之后深深地觉得,权利是一种奢侈品。

29分钟前
  • 马西吼吼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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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很多: A man can live a good life, be honorable, give to charity, but in the end, the number of people who come to his funeral is generally dependent on the weather.

32分钟前
  • LORENZO 洛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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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震撼的。。。“伟大的人,和他们的原则是统一的”

37分钟前
  • 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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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啊结局啊!!!

40分钟前
  • 诶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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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真正了不起的人来说,人与原则是没有区别的。”2.影片没有表现因为“真相”所带来的对社会舆论和国家权力的影响,而是聚焦在记者身上,核心是记者的坚持,是人对自身原则的捍卫,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真相与国家安全孰高孰低的辩题。

42分钟前
  • 有心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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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害怕啊,我怕我做不到啊...向那些真的勇士,表示我全部的敬意!|| that I realized that with great people,there'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le and the person.

46分钟前
  • Z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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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一名伟大的公民、伟大的记者、伟大的母亲、伟大的女人,她更是一种伟大的发着光的信仰。

50分钟前
  • Doubleb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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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整体节奏、描述都不错,但有一个环节设置得不太合理。本片一直强调的是对真相得坚持,那记者大可以隐去公布这位CIA特工具体身份这个事情,直接说关于总统刺杀的真相就好了。既然她相信女特工调查出的事情,明明就是和女特工站在一边的,女特工才算是她的料源啊,她怎么能把她曝光?尤其她的实际料源其实是她女儿。。。。她没想过公布这个事情会给她以及女儿带来的困扰吗?

53分钟前
  • 奔跑忘记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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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看到结局之前就已经想给5星的冲动了,不仅涉及了新闻媒体人的权利与义务更看到在国家安全政治下每个人生活的改变,同时不失对家庭与女权的变现。在第12个记者节看到这部片我感到很欣慰。最好看到结局时,就想给影片6星的冲动了!结局见长的影片给人余音绕梁之感。这个世界很复杂,坚持任何事都太难

54分钟前
  • M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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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能过上好生活,受人尊敬,热衷慈善,可到头来,来参加他葬礼的人数,还是取决于当天的天气”——非常喜欢这句台词。如果你对美国的政治不感兴趣,看这部电影就是折磨自己的过程,还好结局会让你幡然醒悟,你多少会试着从女主角的立场去看问题,也就理解了她的选择,尽管这选择让她遍体鳞伤。

59分钟前
  • 十个斗的眼窝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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